大河网讯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建材供应欠款纠纷频发,部分企业利用一人有限公司治理漏洞、财产混同方式恶意拖欠账款,导致中小微企业回款困难、经营承压。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精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明确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义务,快速化解企业账款纠纷,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据悉,某商砼有限公司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价款、运费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后,被告建设公司长期拖欠货款、运费等共计42万元未付。
经查,该建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原告遂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瑞颖快速核对送货单据、结算账单、催款记录等证据,确认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速案件审理流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诉讼成本。同时,依托涉企联动调解机制,向被告股东释明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一周内先行支付10万元欠款,剩余款项按期结清,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举证倒置义务,需通过年度审计报告、独立账户流水、完整财务账册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举证不能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精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有效破解建材行业小微企业回款难题,倒逼一人公司规范财务与内部治理,杜绝利用“空壳公司”恶意拖欠账款、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有力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王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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