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郑州荣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3月5日就康桥铂舍项目签订换热机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djz20210303。按合同第七条结算约定,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贵司需全额预付机组货款。
现距合同签订已逾五年,贵司至今未支付款项,亦未与我司沟通对接。现正式函告,请贵司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速与我司葛先生联系,联系电话:0371-63655812。若限期内仍未主动联络处理,视为贵司自动放弃履约,双方所签上述合同将自行作废,我司不再保留合同相关履约责任。
郑州郑鼎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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