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情侣之间甜蜜美好,期待着能够早日步入婚姻殿堂,出于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在购买结婚住房时,通常会将双方姓名共同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但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有些情侣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房子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白某与谢某系一对情侣,恋爱期间白某为了早日与谢某结婚,便在家人的支持下在上街区某楼盘购买一处房屋,白某与谢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房屋首付及月供等费用均由白某负担。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经协商二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谢某放弃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归白某一人所有,白某遂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
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白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并登记在原、被告二人名下的,原告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原、被告各一半的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原、被告结婚。
后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因此白某与谢某之间房屋赠与所附的条件已不能成就,且双方对房屋权利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放弃房屋权利,并签有协议书,故案涉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享有,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在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将另一方名字共同或单独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行为均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又称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合同。
本案中,因双方都基于想要尽早建立婚姻关系而购买了房屋,应该认为其中暗含了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未进行登记结婚,就应视作条件未成就,没有出资而登记在房屋名下的一方不享有房屋相关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吴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