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培训机构老板“卧底”乙培训机构偷师学艺,学成后立即开业招生,惹得乙培训机构老板勃然大怒,在朋友圈发表“告知书”,痛诉甲之“陋行”,俩老板最终诉诸公堂,看上街法院如何调解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培训机构老板范某于2023年9月至乙培训机构应聘前台一职。为使范某尽快熟悉工作,乙机构老板陈某亲自指导教授工作内容并免费让范某的朋友在乙机构进行学习。工作三周后,范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离职。同年10月,在乙培训机构所在位置西侧一家名为快乐xx的培训机构开业招生,其装修风格、室内设计与品牌logo均与乙培训机构十分类似。得知此事的陈某大惊失色,赶忙前往快乐xx培训一探究竟,竟发现昔日员工摇身一变成老板。陈某当即气不打一处来,在快乐xx培训门口对范某进行诋毁、指责,要求范某拆了logo、关了店门,还聘请律师草拟一份“告知书”痛陈该事,同时连续数日通过朋友圈发布“告知书”并印制成传单让员工向路过行人分发。陈某的行为给甲培训机构后续招生带来了恶劣影响,老板范某于是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至上街法院。
法院调解
法官在调解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不当竞争行为,原告范某在乙培训机构入职又离职,并在机构开业时使用与乙培训机构相同的logo图标,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乙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应当赔礼道歉并更改logo图标。被告乙培训机构老板陈某利用本机构朋友圈及通过员工向过路行人发放的所谓“告知书”的行为,则存在侵害原告范某名誉权的事实,也应赔礼道歉。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互相道歉并分别在各自朋友圈发布声明予以澄清此事。
法官提醒
原被告双方本为教培业同行,在教书育人的同时更应树德,要依靠优质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服务水平提高行业竞争力,而不是采取诋毁、抹黑、抄袭等非法行为开展恶意竞争,在经营中应秉承公平、良性竞争,专注于各自经营,促进教培业向好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五十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吴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