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人员,能否被认定为事故“第三者”,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第三者”身份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晚,丈夫高某驾驶自家小轿车送妻子许某到单位上班。当晚22时许,高某驾车从单位驶出到大门口停车等待妻子下车,在开车离去时却不慎将许某挂倒碾压,致其受伤严重。公安机关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高某称自己在听见妻子下车关门声响起后便直接开车走了。许某则表示事故发生当天,她身穿一件长款外套,坐在车辆后排,下车关门后,才发现外套被夹在车门里,丈夫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启动汽车,将其挂倒,车辆在身上碾过。许某在医院治疗多日后才出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车祸致许某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高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曾在甲保险公司、乙财险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50万元。
但两保险公司均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许某正处于下车的过程中,根据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应属于“车上人员”,不能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不在赔付范围内,许某的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高某承担。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事故发生时许某已下车并关闭车门脱离车辆,仅衣服被夹在车上,许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各项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甲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12万元;乙财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7.9万余元;
甲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远置身于车上,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许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应以发生事故时的特定时间和空间为依据判断其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上。许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完成下车关门的动作,并置身于车体之外,仅衣服被夹在车门中才致其被挂倒遭车辆碾压。因此,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第三者”。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使受害人及其家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徐丽叶 刘晨辰 吴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