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实现了家事纠纷案件“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冯某和陈某系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并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家庭琐事,夫妻二人经常吵得不可开交,感情渐行渐远。原告在一次争吵后于2019年离家外出,并先后于2021年、2022年起诉与陈某离婚,2023年5月冯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查阅卷宗、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对案情进行了解,初步了解到该案中原告冯某数次起诉离婚,被告陈某均不同意离婚。当接到法官的电话得知冯某再次起诉离婚后,陈某情绪激动,仍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接受调解。
为化解纠纷,法官与陈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联系,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现场共同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陈某终于同意到庭进行调解。调解当日,陈某仍坚持不同意离婚,称冯某离家多年未对两名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而冯某认为,自己已数次起诉离婚,达到离婚条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争辩着,每一句话都带着十足的“火药味”。法官见状,不断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引导他们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沟通。
为尽可能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承办法官认真制定调解方案,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从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及因陈某身体原因需要冯某扶助等多种因素逐一分析并确定解决方案,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为彼此的婚姻保留一份尊重和宽容。最终,陈某同意离婚,冯某也主动提出为弥补自己外出3年未照顾子女的缺失,另外支付其离开3年期间其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放下积怨,基于双方自愿离婚的一致意愿前提,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心平气和地达成统一意见。原告当庭支付被告各项款项120000元,该案实现案结事了。(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