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律义务 无人有特权

2022年02月21日14:46

来源:大河网

  基本案情:

  河南某服饰公司与某镇政府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镇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某服饰公司支付货款共计6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镇政府未按照判决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河南某服饰公司履行确定的义务,河南某服饰公司即依据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工作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的主体特殊性,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按照一般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其账户财产,将会影响到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从而产生一系列不确定的不良后果。执行局决定采用“一通知二说理三强制”三步走的执行策略来敦促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先向被执行人某镇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并未引起被执行人的重视,仍未主动履行义务。随后执行法官主动约谈被执行人某镇政府的负责人,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震慑相结合,在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使其认识到政府机关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产生的恶劣影响及后果。被执行人某镇政府意识到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案件在短时间内得以顺利执结,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系涉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涉党政机关案件不仅关乎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关乎司法权威,还关乎民生与辖区营商环境建设。解决涉党政机关案件,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执行局高度重视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执行纠纷化解,执行法官秉承依法规范善意文明工作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与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敦促了党政机关主动履行义务,积极化解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因民事纠纷产生的矛盾,树立了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信心和决心。

  民生无小事。该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圆满化解,不仅及时兑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而且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助推辖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吴锦江)

编辑: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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